協會章程
浙江省土地估價師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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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浙江省土地估價師協會名稱
中文名稱:浙江省土地估價師協會
英文名稱:ZheJiang Provincial Land Valuers Association
第二條 浙江省土地估價師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由具有土地估價資格和從事土地估價相關工作的組織和個人自愿結成,依法登記成立的、全省非營利性的行業自律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引導和督促全體會員及本省的土地估價機構、土地估價從業人員,共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聯合協會會員共同制定和執行土地估價的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等行業規范,實施行業自律,并積極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努力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當好政府和會員之間的橋梁和紐帶,積極反映會員的愿望和要求,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調解業內關系,促進行業和諧、健康發展;督促、幫助土地估價從業人員提高執業技能,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優質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分別接受浙江省國土資源廳與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地址為浙江省體育場路5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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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在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宣傳貫徹國家和省有關土地估價的政策、法律、法規;受行政主管部門委托,進行調查研究,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的研究制定,參與制訂、修訂行業標準和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準入條件;
(二)組織開展行業自律管理,制訂、實施土地估價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等行業規范,建立行業自律、約束機制;接受有關部門委托,對土地評估機構及從業人員的執業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并按規定程序對違反執業準則、職業道德準則等行業規范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或處罰。配合行政主管部門搞好行業監管,形成完善有效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
(三)負責會員的管理及組織聯絡,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協調行業內外關系,維護提升行業地位及利益,保障土地估價師依法執業,代表會員向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及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申述;
(四)組織土地估價理論和方法的研究與學術交流,開展市場調研,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土地估價的行業標準和制定地價管理政策等,組織會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核,向社會提供咨詢服務,提升行業的整體技術水平;
(五)協助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進行土地估價師任職資格培訓、考試,組織土地估價師進行土地估價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的繼續教育;
(六)負責在浙江省范圍內從業的土地估價機構及執業土地估價師的注冊、年檢,建立注冊土地估價機構和人員的執業檔案,負責我省需在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注冊的土地估價機構的初審和推薦工作;
(七)溝通本行業與政府有關部門、社會有關方面的聯系,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協會會員的合理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業內關系,調解土地估價業務活動中的糾紛,受理土地估價技術審裁;
(八)開展土地評估機構的資信評級,推動行業誠信建設,開展各項有關土地估價的評比活動,表彰對協會發展做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提升行業的凝聚力和影響力;
(九)組織國內外有關土地估價信息交流,編輯出版土地估價的書刊、資料,提供信息服務;
(十)開展與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及省內外相關行業社團組織的交流與合作,開展國際業務交流與合作;
(十一)接受、承辦行政主管部門和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委托或交辦的其它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凡在浙江省范圍內從業并經協會注冊的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和經注冊并在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執業的土地估價師,為本協會的當然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必需加入本協會。其它取得合法土地估價機構資質并從事土地估價業務的機構和合法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的個人(含助理估價師),承認本章程,自愿參加本協會,均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第八條 需經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心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取得合法土地估價機構資質和土地估價師資格的機構和個人。
第九條 需經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入會程序是:
(一)團體會員由機構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個人會員由個人提交入會申請書;
(三)須經常務理事會或理事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四)由協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權參加協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二)有選舉權和被舉權;
(三)有權對協會提出建議;
(四)優先享有協會提供的服務和信息資料;
(五)有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按時交納會費;
(三)向本協會如實提交有關信息資料;
(四)積極完成本協會委托的相關工作。
(五)接受協會的監督、檢查、管理。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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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會員代表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查并經省民政廳核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協會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協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建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協會內部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理事會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因特殊情況,理事本人不能到會,可委托本協會的會員,代表本人參加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二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同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七、八、九、十項的職責,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常務理事會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情況特殊的,理事長會議行使第十八條第五、六、七、九項的職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土地估價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并確屬需要留職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一般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須經會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查并經省民政廳批準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或秘書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協會日常工作,定期召集和主持秘書長辦公會議,組織擬訂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本協會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資源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開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置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實施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相關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款、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上審議通過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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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協議終止前,須按有關規定成立清算組,開展清算工作。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過省民政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后的剩余財產,在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于2014年5月14日經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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